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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及裁判规则

一、敲诈勒索罪的概念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

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恐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1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恐吓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

2、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时,才构成犯罪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3、所谓要挟方法,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腐败等相要挟

一般来说,威胁、要挟内容的实现不具有当场、当时性。但行为人取得财物可以是当场、当时,也可以是在限定的时间、地点。但是,如果行为人为了迫使被害人答应在日后某个时间、地点交付财物而当场对被害人使用了暴力,其暴力实际起的是与以实施暴力相威胁一样的胁迫作用,只是因为其不是作为当场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所以,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如果其暴力尚未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或者死亡,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如果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或者死亡的,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4、为了正确认定敲诈勒索罪,应当把握本罪的威胁和要挟方法(即胁迫)的以下特点:

(1)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

例如,以将要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灭财物等相恐吓。由此可见,本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不可能是不作为。制造、散布迷信谣言,引起他人恐慌,乘机以帮助驱鬼消灾为名骗取群众财物的以及面对处于困境的人的求助请求,以不给钱就不予救助等,都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2)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例如,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的亲属等。

(3)发出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用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为人亲自发出,也可以是委托第三者转达;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4)威胁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有的可以是当场实现的,如杀害、伤害,有的是当场不可能实现,必须日后才能实现的

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威胁将要实施危害行为,并非意味着发出威胁之时不实施任何危害行为,例如威胁将要实施伤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相对轻微的殴打行为;或者威胁将要实施杀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伤害行为。此种当场实施较轻加害行为、同时威胁将来实施较重加害行为的方式,可能影响行为人实际触犯的罪名和符合的具体犯罪数量,应当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予以判断

5、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敲诈勒索财物,敲诈勒索行为与他人交付财物之间,可以表现为三种不同的情况:

(1)行为人要求被害人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否则会在日后将其威胁的内容付诸实现。

(2)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要求其答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

(3)行为人以日后将要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相威胁,要求当场交付财物。对敲诈勒索罪而言,行为人通常不以当场实现威胁内容相恐吓并当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是与抢劫罪的重要区别;但在特定情况下(如非暴力威胁或轻微暴力未达压制反抗程度时),也可能出现"当场威胁+当场取财"的情况,仍可构成敲诈勒索罪而非抢劫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需达到“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标准,方可构成犯罪。根据现行有效且现行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000元至5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

(一)立案标准(全国)

类别

具体认定标准

引用依据

一、数额标准(“数额较大”)

1. 全国统一幅度: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 元至 5000 元以上

2. 授权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院、检察院可在上述幅度内,结合本地经济、治安情况确定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法、最高检批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 号)第一条

二、次数标准(“多次敲诈勒索”)

1. 时间范围:二年内

2. 次数要求:实施敲诈勒索行为3 次及以上(无数额要求,次数达标即立案)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2. 法释〔2013〕10 号第三条

三、特殊情形降档标准(“数额较大” 门槛降低 50%)

1. 降档后幅度:1000 元至 2500 元以上即立案

2. 适用情形(满足任一):① 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② 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③ 敲诈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人④ 以放火、爆炸、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犯罪相威胁⑤ 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⑥ 利用 /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⑦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如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

法释〔2013〕10 号第二条

四、不构罪 / 一般不立案情形

1. 敲诈近亲属财物,且获得对方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酌情从宽2.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发生存在过错,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法释〔2013〕10 号第六条

五、共同犯罪立案规则

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犯论处,按上述标准立案

法释〔2013〕10 号第七条


(二)立案标准(重庆)

1.数额标准

立案情形

数额要求

适用条件

引用依据

一般情形(数额较大)

人民币 3000 元以上

无特殊情形,单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敲诈勒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 号)第一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2013 年 8 月 9 日实施)

特殊情形(数额较大降低)

人民币 1500 元以上(一般标准的 50%)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 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2. 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3. 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4. 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5. 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6. 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7.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 号)第二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2013 年 8 月 9 日实施)

数额巨大

人民币 6 万元以上

无特殊限制,达到数额即符合立案条件

同上

数额特别巨大

人民币 40 万元以上

无特殊限制,达到数额即符合立案条件

同上

2.次数标准(多次敲诈勒索)

次数要求

认定规则

引用依据

二年内三次以上

1. 三次行为需独立,即每次索财行为有明确的时间间隔(如第一次与第二次间隔 1 个月);2. 针对不同被害人的索财行为,均计入次数;3. 同一被害人但不同时间段的索财行为(如 2023 年 1 月、3 月、5 月各一次),计入三次;4. 同一时间段内对同一被害人连续索财(如 3 天内每天催要一次),视为一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 号)第三条



  • 敲诈勒索罪的量刑规定及其要点(全国、重庆)

(一)量刑规定及其要点(全国)

类别

具体内容

核心要点

依据

一、法定刑档次

1. 基础刑: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 加重刑(一):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 加重刑(二):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 + 情节分三档,罚金为必处或可处刑,无无期徒刑档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二、量刑核心标准

1. 基础刑适用:数额较大(2000 - 5000 元以上)或多次敲诈勒索(2 年内 3 次以上)2. 加重刑(一)适用:数额巨大(3 - 10 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3. 加重刑(二)适用:数额特别巨大(30 - 50 万元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 多次敲诈勒索无数额要求,次数达标即适用基础刑2. 地区可在全国幅度内定具体数额标准

1.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2. 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 号)第一条、第三条

三、严重情节认定

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额达数额巨大” 80%敲诈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以放火、杀人等严重犯罪相威胁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冒充公职人员、军人等特殊身份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2. 同理,达数额特别巨大” 80%+ 上述情形,认定特别严重情节

特殊情形下数额门槛降低 20%,体现从严处罚原则

法释〔201310 号第四条

四、从宽处罚情形

1. 数额较大 + 认罪悔罪 + 退赃退赔,且具有以下任一情形:法定从宽情节(如自首、立功)未分赃或获赃少且非主犯被害人谅解情节轻微危害不大2. 敲诈近亲属财物并获得谅解,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犯罪的酌情从宽3. 被害人存在过错的,可酌情从宽

从宽幅度覆盖不起诉、免予处罚、酌情从轻,突出宽严相济

法释〔201310 号第五条、第六条

五、罚金适用规则

1. 既遂犯:2000 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 2 倍以下2. 未遂犯(未获得财物):2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金最低起点为 2000 元,未获财仍需判处罚金,避免量刑失衡

法释〔201310 号第八条

六、共同犯罪量刑

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提供信用卡、网络技术支持、通讯工具等帮助的,以共犯论处

帮助行为纳入共犯范畴,覆盖网络敲诈等新型情形

法释〔201310 号第七条

七、特殊情形提示

1. 未遂犯:已着手实施但未得财,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2. 正当维权(如合法债权索讨)无非法占有目的,不适用上述量刑规定

区分犯罪形态和罪与非罪,避免机械适用量刑标准

1. 法释〔201310 号第五条司法精神2. 《刑法》第二十三条(未遂犯规定)



法定量刑情节调节(全国)

情节类型

具体情形及调节幅度

引用依据

从宽情节

1. 未成年人犯罪:已满 12 周岁不满 16 周岁,减少基准刑 30%-60%;已满 16 周岁不满 18 周岁,减少基准刑 10%-50%;2. 老年人犯罪(75 周岁以上故意犯):减少基准刑 40% 以下;过失犯减少 20%-50%;3. 未遂犯:减少基准刑 50% 以下;4. 从犯:减少基准刑 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 50% 以上或免罚;5. 自首:减少基准刑 40% 以下,犯罪较轻的减少 40% 以上或免罚;6. 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减少 20% 以下,供述同种较重罪行减少 10%-30%,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减少 30%-50%;7. 退赃退赔:减少基准刑 30% 以下;8. 赔偿谅解:积极赔偿并谅解减少 40% 以下,仅赔偿不谅解减少 30% 以下,仅谅解不赔偿减少 20% 以下;9. 刑事和解:减少基准刑 50% 以下,犯罪较轻的减少 50% 以上或免罚;10. 认罪认罚:减少基准刑 30% 以下,叠加自首、退赔等情节可减少 60% 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试行)》

从重情节

1. 累犯:增加基准刑 10%-40%,一般不少于 3 个月;2. 前科:增加基准刑 10% 以下(过失犯罪、未成年人犯罪除外);3. 侵害弱势人员(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增加基准刑 20% 以下;4. 灾害期间犯罪:增加基准刑 20% 以下

同上

(二)量刑规定及其要点(重庆)

1.重庆地区数额对应法定刑表

数额档次

重庆地区标准

法定刑幅度

引用依据

数额较大

3000 元以上不满 6 万元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2013 年 8 月 9 日实施)

数额巨大

6 万元以上不满 40 万元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上

数额特别巨大

40 万元以上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上

2.重庆基准刑计算规则

量刑档次

量刑起点

刑罚量增加规则

引用依据

数额较大 / 多次敲诈勒索

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

1. 犯罪数额每增加 2000 元,增加一个月刑期;2. 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3. 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4. 以次数为量刑起点的(数额未达较大),每再增加一次,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渝高法〔2014〕130 号)第十条第 1 款

数额巨大 / 其他严重情节

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1. 犯罪数额每增加 5000 元,增加一个月刑期;2. 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3. 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4. 每增加一种 “其他严重情节”,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渝高法〔2014〕130 号)第十条第 2 款

数额特别巨大 /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1. 犯罪数额每增加 5 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2. 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3. 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4. 每增加一种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渝高法〔2014〕130 号)第十条第 3 款

3.重庆量刑加重情形

加重情形

调节幅度

引用依据

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 号)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之一(已被确定为构成要件犯罪事实的除外)

增加基准刑 30% 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 10% 以下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渝高法〔2014〕130 号)第十条第 4 款第 1 项

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敲诈勒索的

增加基准刑 20% 以下

同上第十条第 4 款第 2 项

敲诈勒索数额分别达到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多次敲诈勒索情形的

增加基准刑 20% 以下

同上第十条第 4 款第 3 项

在敲诈勒索过程中,使用暴力、非法拘禁,或者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等手段的

增加基准刑 20% 以下

同上第十条第 4 款第 4 项

备注

多种加重情形并存的,累计增加的基准刑不得超过基准刑的 100%

同上

  • 敲诈勒索罪裁判规则

(一)罪与非罪裁判规则

裁判情形

法律依据及裁判要点

引用依据

近亲属间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 号)第六条第一款

被害人存在过错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 号)第六条第二款

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 号)第五条

合法债权催收

无明确法律规定,依据 “非法占有目的” 否定规则推导

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共识,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此罪与彼罪区分规则

对比罪名

核心区分要点(含实务认定技巧)

引用依据

与抢劫罪

1. 威胁内容:本罪含非暴力威胁(如曝光隐私),且多为事后实现;抢劫罪仅暴力威胁(如持刀威胁),且当场可实施;2. 暴力程度:本罪暴力轻微,未压制被害人反抗(被害人可报警、逃跑);抢劫罪暴力足以压制反抗(被害人无法反抗);3. 取财时间:本罪可当场或事后取财;抢劫罪仅限当场取财;4. 实务技巧:提交证据证明 “被害人有选择空间”(如曾拒绝索财、试图报警),否定抢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刑法理论共识

与诈骗罪

1. 交付动因:本罪被害人基于 “恐惧心理” 交付;诈骗罪被害人基于 “错误认识” 交付;2. 行为方式:本罪以 “威胁要挟” 为主;诈骗罪以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为主;3. 竞合处理:同时构成两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 号)第九条

与寻衅滋事罪

1. 主观目的:本罪以 “非法占有财物” 为核心;寻衅滋事罪以 “逞强耍横、发泄情绪” 为主要目的,索财为附属目的;2. 行为特征:本罪以 “威胁要挟” 为主要手段;寻衅滋事罪以 “滋扰、纠缠、哄闹” 为主要手段;3. 数额要求:本罪需达数额较大或多次;寻衅滋事罪无数额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刑法理论共识

(三)共同犯罪裁判规则

共同犯罪类型

裁判要点

引用依据

帮助犯

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 号)第七条

主犯

组织、策划、指挥敲诈勒索犯罪,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认定为主犯,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四)罚金刑与缓刑适用规则(重庆)

适用情形

法律规定

引用依据

罚金刑

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判处罚金刑,应当以犯罪情节为根据,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决定罚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 号)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试行)》第二条第四项

缓刑

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综合考虑敲诈勒索的手段、数额、次数、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试行)》第二条第五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渝高法〔2014〕130 号)第十条第 4 款


(四)高人民法院发布6件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25-02-11司法解释现行有效

随着信息网络与社会生活的深度融合,违法犯罪行为也正在向网络空间扩散。近年来,利用网络制造散播谣言、负面信息进行敲诈勒索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的名誉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危害网络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党和国家高度重视防范和惩治网络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经济社会稳定运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人民法院始终坚定不移地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决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着力捍卫网络空间的公平正义,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震慑、警示、教育作用,标明网络行为红线,指明依法维权路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件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彰显依法严厉惩处的态度。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传播门槛低、速度快、影响大的特点,在网络空间肆意制造、散播谣言和负面信息非法敛财,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涉及网络造谣、恶意索赔、曝光企业“黑料”后寻求“商务合作”、借“裸聊”实施威胁等多种敲诈勒索新型犯罪手段。虽然手段升级,但本质上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手段迫使他人基于心理强制交付财物,对于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人民法院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二是坚持全链条打击的举措。近年来,跨境“裸聊”等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呈现出团伙化、链条化、国际化的特征,一些不法分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仍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等方面的帮助,促使此类犯罪滋生蔓延,必须坚持全链条打击、全方位惩处。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坚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方面,重点惩处团伙犯罪中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成员,该判处重刑的,坚决依法重判。另一方面,对具有从犯、自首、坦白、立功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三是倡导被害人积极寻求法律保护。审判过程中发现,有的敲诈勒索被害人因为害怕隐私暴露不敢报警,有的被害单位因自身存在问题怕被追责或影响生产经营不愿报警,导致一些犯罪行为没有被及时制止和打击。通过此次公布典型案例,告诫不法分子网络虽是虚拟空间,但绝非法外之地,违法犯罪必然要付出沉重的代价。同时,也鼓励网络犯罪被害人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报案寻求公安、司法机关的帮助,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与违法犯罪作斗争。以人民为中心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立场。依法惩治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事关家庭幸福安宁,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人民法院通过案件办理对犯罪分子形成有效震慑,积极促进形成良好的网络氛围和公正的社会环境,确保互联网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同时,呼吁社会各界自觉遵守互联网秩序,依法上网、文明上网,理性表达、有序参与,共同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

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典型案例

一、孙某媛制造、散播网络谣言敲诈勒索案

二、赵某杰利用网络敲诈勒索未成年人案

三、相某漫编造事由向网络平台商家恶意索赔敲诈勒索案

四、罗某甲等人制造、散播负面信息并以有偿删帖方式敲诈勒索案

五、李某等人以“裸聊”为诱饵敲诈勒索案

六、贺某武为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分子提供技术支持案

案例一孙某媛敲诈勒索案——制造、散播网络谣言敲诈勒索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媛系某网络主播的“粉丝”,被害人侯某经营的培训机构与该主播有业务合作。2022年6月,孙某媛自认为侯某与主播关系暧昧,遂在网络直播间辱骂侯某,并通过自媒体平台找到侯某家人联系方式,借用他人电话向侯某家人宣称侯某婚内出轨。侯某要求孙某媛停止人身攻击,孙某媛索要人民币100万元,被侯某拒绝后,孙某媛给侯某的培训机构员工、学员家属打电话、发短信,散布侯某婚内出轨、偷税漏税、猥亵儿童等虚假信息。孙某媛还匿名拨打电话向相关政府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侯某的培训机构存在没有办学资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并在多个知名网站论坛发布涉及前述虚假内容的帖子。侯某不堪其扰轻生自杀,幸被人发现获救,孙某媛又发布侯某“畏罪自杀”的帖子,并继续向侯某索要钱财。侯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孙某媛被抓获。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手段索要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孙某媛未能取得财物,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孙某媛捏造多条虚假负面信息,匿名向被害人亲属、同事、客户以及社会公众散布,多次威胁、要挟被害人给付巨额钱财,并在被害人有自杀举动后继续人身攻击、索要钱财,犯罪情节恶劣,依法予以从严惩处。据此,对孙某媛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典型意义

在网上炮制、散布谣言进而威胁他人交付财物,与在线下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相比,危害更加严重。本案中,被告人孙某媛制造的谣言涉及背叛婚姻、性侵儿童、违法经营等多个方面,严重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孙某媛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采取网上发帖、拨打电话、向有关部门举报等多种方式散播谣言向被害人施压,导致被害人不堪其扰轻生自杀,虽然获救但身心已受到严重伤害。最终被害人报案,避免了更大损失。审理法院根据此案的犯罪性质、情节、后果,综合考虑从重、从轻处罚情节,对孙某媛依法从严惩处,做到了罚当其罪。本案提醒网络犯罪的受害者,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报案寻求公安、司法机关的帮助,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与违法犯罪作斗争,让网络犯罪无处遁逃。

案例二赵某杰敲诈勒索案——利用网络敲诈勒索未成年人

(一)基本案情

2020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杰用QQ添加14至18周岁未成年女性40余人为好友。在聊天过程中,赵某杰故意找茬称对方把自己气病,以到被害人学校和家中持刀捅人相威胁,要求被害人“拿钱治病”,先后向4名被害人(13至16周岁)索要共计人民币18964元。案发后,赵某杰向被害人退赔违法所得并取得了谅解。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索要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赵某杰对多名未成年人实施敲诈勒索,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赵某杰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典型意义

网络世界对未成年人有限开放,法治社会对未成年人无限关怀。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全面保护的司法理念,依法严厉惩处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在认定敲诈勒索入罪门槛及确定量刑幅度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对以未成年人为犯罪对象的,降低适用标准,以“数额较大”标准的50%定罪,以“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80%提档升刑。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杰在网络上选择多名未成年女性为作案对象,以将暴力诉诸于现实相威胁勒索财物,其行为极易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人民法院依法对利用网络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被告人定罪处罚,为呵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三相某漫敲诈勒索案——编造事由向网络平台商家恶意索赔敲诈勒索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至2023年4月期间,被告人相某漫在多个线上外卖平台购买食品并投放异物,随后拍照反馈给平台和商家,以不赔偿就投诉相威胁先后向4家餐饮店铺索要共计人民币3169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相某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投诉相威胁勒索多家被害单位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相某漫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对相某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并责令其退赔违法所得。

(三)典型意义

消费者的评价和投诉对入驻电商平台商家的口碑及后续经营有着重要影响。合理差评和正当投诉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家的服务水平和竞争力。然而,一些不法分子盯上了投诉维权渠道,通过伪造有关食品安全的事实,以投诉、举报相要挟向经营者勒索钱财,利用线上平台商家重视评价、害怕影响生产经营等心理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利用线上平台恶意“索赔”,不仅严重侵害了经营者的财产利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打击,有利于遏制恶意差评的蔓延,避免消费者被误导,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案例四罗某甲等人敲诈勒索案——制造、散播负面信息并以有偿删帖方式敲诈勒索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罗某甲、徐某、聂某某、杨某均系新闻媒体从业人员。2019年11月至2022年2月期间,罗某甲注册成立公司,并与徐某、聂某某、杨某以及被告人罗某乙、罗某丙等人共谋通过自媒体发布企业负面消息进而勒索财物。受罗某甲安排,罗某乙注册微信公众号“××经”并在多家知名网络平台注册第三方账号。罗某甲、杨某负责收集企业负面信息并撰写帖文,徐某负责审核,聂某某、罗某乙、罗某丙负责在微信公众号和第三方媒体账号发布、删除帖文。罗某甲还负责与被害单位谈判,罗某乙负责收款。2022年3月至7月期间,罗某甲等人利用“××经”微信公众号及相关网络平台账号发布6家互联网企业的负面帖文,迫使上述企业联系罗某甲等人,罗某甲等人以不支付“商务合作”费用就不删帖相要挟,索要被害单位钱款人民币29.6万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徐某、罗某丙、聂某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上发布企业负面信息,以有偿删帖的方式多次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罗某甲是主犯,罗某乙、徐某、罗某丙、聂某某、杨某是从犯。罗某甲、徐某、罗某丙、聂某某、杨某有自首情节,罗某乙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对罗某甲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罗某乙等五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三)典型意义

新闻媒体监督是发现社会问题,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有效手段。但是,一些不法人员利用或者冒充新闻工作者的身份,专门寻找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打着舆论监督的旗号以发布、不删除负面帖文相要挟,直接向企业经营者索要财物或者通过所谓“合作”的方式索要财物。此类犯罪行为是以监督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既侵害了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新闻媒体监督的权威性,应当从严惩处。本案中,被告人罗某甲等人利用媒体从业者的身份积极挖掘企业“黑料”,利用企业经营者害怕被追责、处罚或者影响企业形象、经营业绩的心理不断发布负面消息向对方施压,并明示或者暗示企业与其“商务合作”,迫使对方交付财物,罗某甲等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该案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辨别真伪的本领,正常的新闻媒体监督是合法合规的,不能以揭发隐私、不法行为相威胁索要财物。个人或者企事业单位在遇到此类违法犯罪时要及时报案,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同时警示不法分子,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恶意发布信息损害他人或者企事业单位的人格尊严、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案例五李某等人敲诈勒索案——以“裸聊”为诱饵敲诈勒索

(一)基本案情

2020年7月至9月,被告人李某与胡某(另案处理)共谋以“裸聊”方式敲诈勒索,分别提供场地、设备、技术、支付结算账户,并通过层层联系招募“客服”“枪手”,纠集了被告人王某佳、谷某、钟某龙及谢某雄、谢某军、谢某勇(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偷渡到缅甸。同年9月中旬至11月底,在李某指使下,“客服”谢某雄、谢某军、谢某勇等人使用王某佳收购的网络社交账号,冒充女性引诱被害人进行“裸聊”,并趁机录制不雅视频,向被害人手机植入病毒,读取手机内的通讯录信息,之后将不雅视频、手机通讯录交由“枪手”李某、梁某祥、梁某浩(另案处理)等人,再由李某等人以散布不雅视频相要挟索要钱款,先后从30余名被害人处索要人民币70余万元。所得钱款由李某进行分赃。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佳、谷某、钟某龙结伙以散布“裸聊”视频相要挟,向多名被害人勒索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负责策划、组织、指挥,提供场地、设备、技术,分配犯罪所得钱款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及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王某佳、谷某、钟某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对李某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尚未执行完毕的前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对王某佳、谷某、钟某龙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九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同退赔被害人财产损失。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通过“裸聊”实施的跨境电信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大幅增长,并呈现出团伙化、链条化、国际化的特征,严重破坏公序良俗,影响社会稳定。该类犯罪一般涉案人员较多,人民法院审理时坚持依法认定、精准打击,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当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本案中,审理法院根据被告人李某及其他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具体实施的行为、所起作用和主观恶性等因素判处不同刑罚,体现了区别对待的态度,对共同犯罪中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成员重点惩处,对具有从犯、自首、坦白、立功等从轻情节的低层级人员依法从宽处理。该案也警醒广大网民要增强防范意识,远离网络不良诱惑和违法行为,避免落入圈套、掉进陷阱。

案例六贺某武敲诈勒索案——为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分子提供技术支持

(一)基本案情

2022年5月,被告人贺某武与通过聊天软件结识的龙某鹏(在逃)共谋后,向网络资源商蔡某智(另案处理)购买IP地址非法搭建跨境网络专线,出售给缅甸某专门从事“裸聊”敲诈勒索犯罪的窝点,并雇佣技术人员对跨境网络专线进行维护。为规避打击,龙某鹏用泰达币及现金泰铢与上述犯罪窝点结算、与贺某武分成。至2023年2月,贺某武、龙某鹏获利共计人民币857万余元。2023年2月,某学院学生吴某明(被害人)被“裸聊”敲诈勒索人民币34.4万元。同年7月贺某武被抓获,之后贺某武主动上交违法所得,并返还了被害人吴某明的部分损失,获得吴某明的谅解。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仍为他人提供技术支持,致使被害人吴某明被敲诈勒索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贺某武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据此,对贺某武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典型意义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等方面的帮助,助长了敲诈勒索犯罪的气焰,必须坚持全链条打击、全方位惩处。本案中,被告人贺某武明知境外窝点利用网络对境内人员实施“裸聊”式敲诈勒索犯罪,仍为其搭建跨境网络专线并积极提供维护服务,致使被害人损失数额巨大的财产,依法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审理法院综合考虑贺某武的犯罪性质、情节、后果以及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在量刑上对其适当从轻,做到罪责刑相适应。该案警示广大互联网从业人员要培育正确的职业道德规范,自觉守住法律底线,为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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