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君善律师事务所

CHONG QING  JUNSHAN  LAW  FIRM

欢迎来到重庆君善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网站首页 >> 新闻资讯 >>君善文章 >> 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及裁判规则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更多
座机:
023-67196559
电话:
156-9693-0260
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9号10幢3-1
地址:
邮件:
1294301129@qq.com

君善公众号二维码.jpg


详细内容

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及裁判规则

一、罪名概念

 

危险驾驶罪,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实施特定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本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刑事制裁遏制日益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践中,主要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主体。若单位组织、指使驾驶员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可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道路交通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其行为的发生环境为“道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三)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驾驶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发生。通常为间接故意。对于醉酒驾驶,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处于醉酒状态(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毫克/100毫升)而驾驶车辆。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以下四种法定情形之一的行为:

1.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指行为人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等原因,在道路上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2.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3.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如拒不配合检查)。本罪是抽象危险犯,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通常即认为产生了法律所不容许的危险,无需实际造成损害后果。

 

三、立案标准

 

危险驾驶罪属于行为犯,原则上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四种危险驾驶行为之一,即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以及司法实践,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或免予刑事处罚。例如,在夜间人车稀少的区域短距离挪车、为急救病人而醉驾等特殊情形,可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仍需接受行政处罚。

 

因此,立案时需重点审查是否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危险驾驶行为(如血检报告证实醉驾、监控录像证实追逐竞驶等)。

 

 四、量刑关键影响因素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在具体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量以下关键因素:

 

1.  行为危险程度:如血液酒精含量高低;追逐竞驶的速度、路段状况;超员、超速的比例;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种类与违规程度。

2.  驾驶环境:行为发生的时间(如夜间、高峰时段)、路段(如城市主干道、学校周边、高速公路)、车流量及人流量大小。

3.  危害后果:是否发生交通事故,以及事故的严重程度(财产损失大小、人员伤亡情况)。即使未造成事故,行为的危险性本身也是量刑基础。

4.  行为人态度:是否配合公安机关检查;是否如实供述罪行(构成坦白);是否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

5.  前科情况:是否有危险驾驶的前科劣迹,或者曾因酒后驾驶受过行政处罚可能不适用缓刑。

6.  其他情节:如是否存在无证驾驶、使用伪造或变造车牌、逃避检查等从重情节。

 

五、重庆本地量刑加重情形(基于渝高法〔2023〕指引)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针对本地交通特点,明确了以下加重情节:

1.  “山城”特殊路况:在重庆主城区坡陡弯急路段、桥梁隧道危险驾驶,因路况复杂更易引发事故,量刑时上浮10%-20%;

2. 洪峰/雾季驾驶:在长江、嘉陵江汛期或冬季多雾时段,于能见度<50米的道路超速行驶(如雾天时速超40km/h),视为“情节恶劣”;

3.  农村道路醉驾:在乡镇、村道醉驾,因救援难度大、道路狭窄,从重幅度高于城市道路。

、典型裁判案例梳理

通过分析重庆法院2022-2025年危险驾驶罪判决书,总结以下裁判规则:

(一)案例1(2022)渝05刑终:受过行政处罚对适用缓刑的影响案例。鲁某2021年酒后驾驶被行政处罚1000元,暂扣驾驶证。2022年7月1日醉驾被查,血检197.8mg/100ml,一审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出罚金。后上诉称“家庭困难、子女需要抚养等特殊情况”请求适用缓刑未予支持。

 

(二)案例2(2025)渝0103刑初584号:血液检测180mg/ml区间,仍有可能适用缓刑

陈某2025年7月8日醉驾被查获,血检190.6mg/ml,陈某认罪认罚、初犯、偶犯,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三)案例三(2025)渝0103刑初511:血检200mg/ml以上一般从重处罚,判处实刑

陈某2025年5月22日凌晨醉驾被查获,血检含量220mg/ml,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附:主要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九十一条;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醉酒为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


快速链接

渝ICP备2024041684号     Copyright 2024-2027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重庆君善律师事务所   

联系我们

重庆市渝北区金渝大道89号10幢3-1

全国统一业务咨询:156-9693-0260

官方公众号

官方客服号

客服中心
联系方式
15696930260
扫一扫,联系客服
技术支持: 逗号互联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