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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及裁判规则作者:李雪梅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那么,只要实施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就构成盗窃罪吗?实则不然,要构成盗窃罪,其窃取财物的行为必须满足以下几点: 1、从犯罪主体来讲,要求犯本罪的人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意味着单位并不能构成盗窃罪的犯罪主体,所以当单位组织、指示盗窃时,不以单位盗窃罪来定罪处罚,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单位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2、在犯罪客体上,本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刑法中,“财物”既包括现金、房子、车等这些有形的财产,也包括游戏装备、有价证券、债权等无形的,但具有经济性利益的权利和好处。其次,财物的所有权是指个人或者公共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盗窃毒品等违禁品,也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 3、在犯罪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认识到自己所窃取的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在实践中,要格外注意的是,在宾馆、商店等经营场所或者公交、高铁等运输工具上捡到他人遗忘财物,应当依法归还失主或者上交相关部门,若明知失主寻找而私自藏匿、占有遗忘财物,则可能构成盗窃罪。 4、在犯罪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具体来说: 5、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较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虽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也明确规定,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6、多次盗窃。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7、入户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8、携带凶器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9、扒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盗窃罪案件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盗窃财物的价值大小,并结合具体情节来确定,但大致如下: 1、从盗窃金额上讲,须满足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般情况下,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就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不同地区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在该幅度内确定具体数额标准。 2、根据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程度来讲,存在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情形的,无需考虑盗窃数额即可立案。
在实践中,对于盗窃罪案件量刑主要考量盗得财物的数额、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具体如下: 1、盗窃数额是量刑的基础和核心依据,通常直接对应不同的刑罚档次,因前文已详述,此处不再赘述。 2、犯罪情节在量刑中起到重要作用,在此种情形下, 即使盗窃数额未达入罪标准,但仍然可能导致构成犯罪或者加重处罚,主要是以下三点:(1)特殊盗窃行为。如“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则不论数额多少,均构成犯罪;(2)犯罪情节严重,会酌情从重处罚。譬如,盗窃救灾、抢险等特定财物,或者导致恶劣社会影响;(3)手段与次数,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核心在于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如果综合来看,行为人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较大,则会导致量刑加重。 3、退赃退赔情况。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宽处罚。 4、特殊犯罪主体与认罪态度。如是不是未成年人、有无自首、立功等情节。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有自首、立功情节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5、其他综合因素。如存在未遂情节,可能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修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渝高法〔2022〕17号)规定,犯盗窃罪的量刑加重具体体现在: 1、犯盗窃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在此基础上,每再增加一种情形的,分别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二年内盗窃超过三次且数额未达到较大的,每超过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但累计增加刑罚量不得超过一年; (4)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二件的,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2、犯盗窃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超过三件,每增加一件,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国家三级文物二件的,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 (3)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犯盗窃罪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超过三件,每增加一件,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国家二级文物超过一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多次盗窃,犯罪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具有第1条第3款第(3)至(8)项情形之一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或者扒窃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盗窃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毁损的,增加基准刑的10%至30%;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盗窃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参照第1、2、3条的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6、多次盗窃,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作为从重处罚量刑情节。 综上所述,盗窃罪的认定与量刑是一个多层次、综合性的司法判断过程,既需严格遵循刑法及司法解释的普遍性规定,也需紧密结合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与具体案情进行个别化裁量。实务中,办案机关应在查明盗窃数额、行为方式、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核心事实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退赃退赔、认罪态度、主体情况等量刑情节,依法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各地司法实践应在统一法律框架下,根据本地实际细化标准,确保裁判既符合立法精神,又能体现个案正义,最终达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的综合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