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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及裁判规则一、罪名的概念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刑法第二百零七条) 本罪不仅是针对出售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没有真实交易背景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没有骗取、抵扣税款的主观目的与故意时,也构成本罪。 二、立案标准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九条) 三、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另外,单位也是本罪主体之一,单位构成犯罪的,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2.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直接抵扣税款的凭据作用,非法出售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税收管理秩序。 3.主观要件: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故意实施。 4.客观要件:实施了违反有关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四、量刑标准: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量较大”。 3.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五百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量巨大”。 五、量刑关键影响因素及裁判规则 本罪量刑的关键影响因素包括行为人非法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票面税额、以及非法获利的情形。特别是本罪中认定数量较大、数量巨大的情形,均是以非法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及票面税额认定的,需要注意的是票面税额与票面金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不能混淆。 因发票份数、票面税额是量刑的关键,因此需要辨别发票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是否是基于真实的交易而开具,如有真实的交易,则需要加以排除。比如,挂靠经营,被挂靠方向合同相对方开具发票,此种情形不应认定为非法出售发票。 另外,需要区分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前者仅仅是非法出售行为,不要求有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最后,行为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能够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也会影响量刑。 六、典型案例 某公司为某高校的校办企业,因业务发展过程中的市场推广、客户维护费无法从公司账户中支取报销,因此某公司安排时任市场部部长联系张某通过“开票套现”的方式从公司账户中支取现金。 具体为:张某注册多个经营主体,某公司与张某注册的经营主体签订虚假合同,随后向某公司开具发票,某公司向该合同相对方账户转款,张某在扣除管理费(开票费)后将剩余款项返还某公司,但双方并无真实的经济交易。经查,在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张某合计向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61份,票面金额3353万余元,票面税额60余万元。 最终,张某因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