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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立案标准及裁判规则

一、罪名的概念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旨在维护司法秩序,打击妨害司法机关正常追缴、没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属于选择性罪名,刑法理论上一般将本罪简称为“赃物犯罪”,在具体案件中,会根据具体犯罪行为及其指向的对象,确定适用的罪名。

  1. 犯罪所得,是指通过犯罪得到的赃款、赃物或其他财产性利益;不包括犯罪工具;

  2. 犯罪所得收益,是指通过犯罪所得获取的孳息等财产性利益;比如:受贿后,将受贿款存入银行所获得的利息;

  3. 其他方法,是指包括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例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

4、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等综合审查判断。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亦可构成本罪,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人通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直接妨害了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的侦查、起诉、审判及对赃款赃物的追缴工作。


(三)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这里的“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应当知道”的认定,需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接触情况、物品性质、交易价格、方式等综合判断。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行为方式多样,只要在实质上妨碍了司法机关对赃款赃物的追查,即可构成本罪。


三、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号)的解释:


前提条件: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存在为前提。


  1. 情节一般: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当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和妨害司法秩序的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

  2. 情节轻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人认罪认罚并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 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 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

  • 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3、情节严重:上游犯罪为非法采矿罪等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达到五百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多次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

(二)明知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社会保险基金等特定款物,仍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

(三)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

(四)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上游犯罪为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且具有前款规定第(一)(二)(三)(五)项情形之一,或者造成损失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认定“情节严重”,应当注意与上游犯罪保持量刑均衡。


  • 数额认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未经行政处罚,依法应当追诉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五、量刑关键影响因素


量刑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涉案数额:是认定“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核心依据。根据司法解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并具有一项严重情形,属于“情节严重”。数额是量刑的基础。

2、行为次数与频率:多次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或以此为业的,体现其主观恶性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量刑从重。

3、上游犯罪的性质与危害程度:掩饰、隐瞒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犯罪的所得,量刑明显重于掩饰、隐瞒普通财产犯罪的所得。

4、行为方式与后果:是否采用专业化、组织化的手段;是否导致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是否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是否严重妨害司法秩序。

5、对象特殊性:掩饰、隐瞒的是否为救灾、抢险等特定款物,或者电力、交通等重要设备设施,此类情形社会危害性更大。

6、认罪悔罪态度:是否主动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是否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这些是重要的从宽处罚情节。


六、重庆本地量刑加重情形


  1. 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情节一般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 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每增加一辆,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 犯罪的手段或情形每增加一种,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1. 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达到十万元,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 犯罪数额每增加六千元(其中上游犯罪为涉计算机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每增加三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 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超过五辆,每增加一辆,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 犯罪手段或情形每增加一种,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 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或者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业的;

  2. 明知上游犯罪行为较重的;

  3. 犯罪对象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

  4.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根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犯罪对象、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5.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综合考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危害后果、上游犯罪的危害程度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七、裁判规则


一、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

1、徐某盗窃、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2024-18-1-221-001

(1)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件的入罪和升档量刑,应当坚持综合考量原则,结合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妥当定罪量刑。(2)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不应简单以次数进行评判。对于连续多次收购同一上游犯罪所得,收购次数超过十次,且每次收购价值较小,累计价值不大的,一般不宜认定为“情节严重”。

2、万某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2023-11-1-349-001

行为人在上游犯罪实施前或实施中与上游犯罪人通谋,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成立上游犯罪的共犯;反之,在上游犯罪实施完毕之后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则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3、奥某等四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2023-05-1-300-006

从处罚该罪的立法意图来看,并不要求上游犯罪经过司法审判。只要上游犯罪的事实成立,就可认定掩饰、隐瞒的行为构成犯罪。

4、姜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2023-05-1-300-004

明知系他人受贿犯罪所得的现金和银行卡而提供场所藏匿,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为人明知系他人受贿犯罪所得的现金和银行卡而提供场所藏匿,后又交给他人转移,均属于物理意义上的转移、窝藏行为,行为的落脚点在于掩饰、隐瞒实物本身,而非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来源,不涉及资金形式的“转换”或“洗白”,应限定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一普通赃物犯罪的范畴里,依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5、吴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2023-05-1-300-011

行为人实施拆解农用车的行为,主观上是为了将盗窃来的赃车进行分解,从而便于售卖零件,客观上扰乱了司法秩序,妨害了司法机关对上游盗窃犯罪赃物的追缴。拆解与刑法规定的窝藏、转移、收购和代为销售在罪质上具有相当性,都是为了扰乱司法机关的追诉活动,便于上游犯罪分子转移、销售赃物,应当认定为掩饰、隐瞒的“其他方法”。

拆解农用车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也造成了农用车毁坏的结果,但其拆解车辆的主观目的不是使财物的效用丧失或者减少,而是便于将赃车转卖牟利。行为人基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而将犯罪所得的财物损毁,触犯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两个罪名。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来定罪处罚。

6、李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2023-03-1-115-001

(1)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使用自己及他人的银行卡予以转账、套现、取现,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责任。(2)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7、元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2023-06-1-300-001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事实成立”既指上游犯罪事实有充分证据证明,也指上游犯罪事实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如果上游行为虽然存在,但依法不构成犯罪的,则掩饰、隐瞒行为也不构成犯罪。(2)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但因主体不适格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仍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对掩饰、隐瞒的行为人定罪处罚。

8、汤某某、庄某某盗窃,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2023-05-1-221-012

针对被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而言,下游行为人在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并没有增加或扩大这种损失,与事先参与犯罪共谋的情形相比,本罪的社会危害性要小得多。因此,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人的量刑要比上游犯罪人量刑轻一些,而且要适当拉开档次。

9、陈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2023-05-1-300-012

(1)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的表征包括:行为人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格、品种、行为人与上游犯罪行为人之间的关系、了解程度、行为人是否规避调查等因素,要结合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来判断。(2)“明知”的内容是所涉钱款系“他人犯罪所得”,认知程度要求高,包括明确知道或高度盖然性的知道。一般来说,对多次或使用多个银行账户帮助他人频繁转账、套现、取现,利用虚拟货币转账、套现、取现,通过非法支付平台、跑分平台转账、套现、取现,就转账、套现、取现行为额外收取异常“手续费”的,可以认定为具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明知”。

10、陈某、欧阳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2023-05-1-300-003

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下游犯罪的审判。

11、贾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2023-05-1-300-009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即可。行为人明知系上游犯罪人实施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赃款,仍以运输方式帮助其掩饰、隐瞒的,应适用一般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12、马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2023-05-1-300-013

(1)明知公安机关在追查上游犯罪,仍故意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的上游犯罪人的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数额,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中的“窝藏”行为。(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于事后帮助犯,其社会危害性对上游犯罪有一定附属性,量刑时应注重与上游犯罪相平衡,综合考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和妨害司法秩序的程度等,审慎量刑。

13、牡丹江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收购站及朱某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2023-05-1-300-007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违法所得由行为人私分的,本质上仍属于自然人犯罪,应适用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犯罪所得由单位所得,纳入单位财务体系和分配体系中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所得归属单位,其他条件符合的,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仅仅由参与行为人包括决策人员对犯罪所得进行分配的,不能认定为犯罪所得归属单位,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只能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14、朱某、刘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2023-05-1-300-002

(1)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2)认定行为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主观上必须明知其非法过驳、运输的海砂系上游犯罪非法采挖的海砂。

15、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2023-05-1-300-010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必须以“明知”系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前提。此处“明知”的基本含义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知道”是直接认定行为人明知掩饰、隐瞒的对象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形。一般来说,是指被告人在供述时明确承认知道的情形。“应当知道”是指被告人虽然实施了掩饰、隐瞒行为,却不承认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明知”,司法机关根据被告人的供述,结合其表现于外的行为过程,综合判断。只要有充分的间接证据能够证实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否则不会实施特定的客观行为,仍然可以认定“明知”。(2)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果行为人不构成“情节严重”,认罪、悔罪并且退赃、退赔,且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16、王某碗、王某甲、王某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2023-04-1-300-00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于下游犯罪,应结合主观故意、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等方面综合认定情节严重中的“次数”,并把其作为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第一,基于掩饰、隐瞒的客体是犯罪所得,“次数”应以相应上游行为达到犯罪程度为前提。第二,基于同一主观故意连续实施多起掩饰、隐瞒行为的,应认定为“一次”。第三,基于同一上游犯罪客体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应认定为“一次”。第四,基于上游犯罪以情节入罪实施掩饰、隐瞒的,应认定为“一次”。

17、朱某某等人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2024-04-1-300-001

(1)明知是洗钱罪规定的七类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并实施洗钱行为,从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应当认定为洗钱罪。(2)“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不能将明知的认定局限在“知道”的绝对性标准,也可通过推定规则适用“应当知道”的标准。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系可以认定明知是上游犯罪所得的具体情形。

18、万某某、胡某等盗窃案2023-05-1-221-007

(1)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为其提供转账、套现、取现等,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在事后明知的情况下,行为人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不宜认定为诈骗犯罪的共犯。(2)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为其提供转账、套现、取现等,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果行为人仅仅概括地知道存在上游犯罪,但不确定是否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则不宜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3)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果行为人明确知道上游犯罪的具体情况,则应考虑以上游犯罪的共犯论处。(4)秘密窃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赃款赃物并据为己有,可以认定为盗窃罪。

19、闻某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2023-05-1-300-005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即对赃物性质有确定性认识。关于“明知”认定的规定,可从以下方面综合判断:(1)行为或交易时间是否反常;(2)行为或交易地点是否反常;(3)财物交易价格是否反常;(4)财物是否具有特殊标志;(5)行为人对本犯或上游犯罪的知情程度;(6)交易的方式是否反常;(7)行为人是否因此获取了非法利益。

20、沈某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023-05-1-300-001

行为人明知他人涉嫌犯罪,其所经手的资金应系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仍用本人或收集来的银行卡为他人“跑分”的,依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行为人明知他人涉嫌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仅向他人出租、出售银行卡用于“跑分”的,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1、陈某甲、陈某乙等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2023-05-1-300-008

对仅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从其他中间商处收购药品的,因欠缺对上游骗保人员的直接指使、教唆和授意,一般按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

22、刘某燕等诈骗、非法经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2023-05-1-222-004

对于并未直接参与诈骗犯罪,但为涉案资金提供流转渠道和协助转移的人员,或者提供银行账户并实施窝藏、转移行为的人员,应分别以非法经营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事审判参考》裁判要旨

23、【第471号】潘儒民、祝素贞、李大明、龚媛洗钱案——上游犯罪行为人尚未定罪判刑的如何认定洗钱罪

第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职能活动,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侵犯国家的金融监管秩序。第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上游犯罪为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犯罪以外有犯罪所得的所有犯罪。第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个人。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掩饰、隐瞒行为并未侵犯国家的金融监管秩序,应当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非洗钱罪。

24、【第735号】李启红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如何确定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建议他人买卖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行为如何定性以及如何区分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行为人明知是内幕交易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的行为构成洗钱罪。

25、【第1030号】韩亚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是否影响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

在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情况下,不影响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

26、【第1091号】刘小会、于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犯罪对象的特殊性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量刑的影响

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本罪的“情节严重”。

27、【第1092号】雷某仁、黄某生、黄某平破坏交通设施,田某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系交通设施的如何处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上游犯罪多为盗窃、抢劫、抢夺、诈骗等侵财型犯罪,但并不限于侵财型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系交通设施的应从严惩处。

28、【第1093号】闻福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大量回收购物卡并出售获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在礼品回收行业中,收购人只要求购物卡足额、有效即可。闻福生虽然长期从事礼品回收业务,但其主观上并不知道也无法知道购物卡是赃物。闻福生虽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仍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9、【第1094号】沈鹏、朱鑫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行较轻又具有自首情节的可适用缓刑

30、【第1095号】袁某某信用卡诈骗,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亲亲相隐”情形如何量刑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罪名的适用

“亲亲相隐”,且系初犯、偶犯,又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的,可免予刑事处罚。

本罪名属于单一式选择性罪名,只有犯罪对象之间存在选择关系,而掩饰与隐瞒之间不存在选择关系,可根据案件事实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31、【第1096号】张兴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如何把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

对本罪所得收益行为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前提条件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只能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犯罪情节一般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的,不适用免予刑事处罚。(2)行为人认罪、悔罪并且退赃、退赔认罪、悔罪和退赃、退赔是并列关系,必须同时具备。(3)具有《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包括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从犯、坦白等。2)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但是,叔、伯、姑、侄子(女)或姨、舅、外甥(女)或表(堂)兄弟姐妹等关系,除非具有抚养赡养关系,不宜认定为“近亲属”。3)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

32、【第1097号】汤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明知是盗窃所得手机而购买自用的定罪处罚

对行为人为自用而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的,应综合考虑涉案财物价值、退赃退赔等情节,酌情从宽处罚。

33、【第1099号】李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机动车5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这两种情况就法律逻辑学角度而言属于选择关系,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情节,就属于情节严重,虽然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涉案赃物大部分已追回,但综合被告人李林全案情节,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应属“情节严重”。

34、【第1101号】孙洪亮职务侵占案——事前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分子通谋,帮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论处

35、【第1105号】谭细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的具体把握

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该上游犯罪确定属实,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

36、【第1106号】唐某中、唐某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上游犯罪行为人在逃是否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认定

(一)上游犯罪行为人在逃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二)犯罪所得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

37、【第1108号】郭锐、黄立新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与盗窃犯罪分子事前通谋的收赃行为如何定性

行为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必须是在盗窃犯罪既遂以后,事前与盗窃犯罪分子没有通谋,并且对盗窃者的犯罪情况是明知的。如果行为人与盗窃犯罪分子在事前就有通谋,就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两个方面来判断其行为的性质。(一)主观上是否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二)客观上是否对盗窃行为起到帮助作用。

38、【第1110号】陈飞、刘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对犯罪所得的赃车修改发动机号后使用行为的定性

(一)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予以改装并介绍买卖的行为,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二)掩饰、隐瞒盗窃犯罪所得的赃车,应依照《机动车解释》,判断该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39、【第1112号】张晗、方建策、傅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帮助更换被盗电动车锁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客观要件中的“其他方法”

帮助更换被盗电动车锁的行为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的“其他方法”。

40、【第1111号】李涛、曹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如何认定“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取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的方法,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方法”。

41、【第1114号】侯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保安将巡逻时抓获的盗窃犯罪分子盗窃所得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如何定性

侯某某的行为应依照贪污或者职务侵占处理,但由于数额未达到法定标准,应以情节显著轻微而作无罪处理。

42、【第1219号】杜国军、杜锡军非法捕捞水产品,刘训山、严荣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如何理解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情节严重”的犯罪次数

(1)《掩饰、隐瞒犯罪解释》中涉及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的次数,是指每次掩饰、隐瞒行为既可能都达到了独立构罪的标准,也可能都没有达到构罪的标准。在适用《解释》的“十次以上”情形时,要把握:1)每一次掩饰、隐瞒的行为,必须是一个独立的行为。2)每一次掩饰、隐瞒的行为,不以都构成犯罪为前提。3)即使认定为一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仍然必须注意同时适用《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并注意有关治安处罚时效和刑事追诉时效的规定。单次掩饰、隐瞒行为不构成犯罪,且超过治安处罚时效的,不再累计次数;单次掩饰、隐瞒行为构成犯罪,但超过刑事追诉时效的,也不再累计次数。4)每一次掩饰、隐瞒行为都应由相应的证据证明而不是模糊地认定次数。特别是在9次还是10次的关键节点,更是要求每次掩饰、隐瞒行为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5)每一次掩饰、隐瞒的上游行为都必须以构成犯罪为前提。(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量刑,一般应当轻于上游犯罪。上游犯罪行为人对犯罪所得实施收购、销售等掩饰、隐瞒行为的,不能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43、【第1488号】林友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虽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但认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证据不足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44、【第1517号】舒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掩饰、隐瞒非法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应当如何准确定罪量刑

《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解释》第七条规定的“违法所得”,应理解为掩饰、隐瞒行为人的非法获利数额。而对于行为人尚未实际获利或无法查清获利数额的,可以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价值作为定罪量刑标准。

45、【第1575号】李某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刘某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利用网络平台为他人“刷单跑分”行为的定性

被告人明知此类“跑分”行为系为他人“洗白”犯罪所得,仍实施买入卖出等转账行为,帮助掩饰、隐瞒他人犯罪所得的来源及性质,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46、【第1576号】陈某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

根据被告人作案时的主观认知、其与涉案人员的联系方式和上游犯罪资金转移方式的隐秘性、交易过程的异常性等,足以认定被告人具有明知是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且客观上利用其本人及女友银行账户协助上游犯罪分子接收犯罪赃款,并使用其本人商家号购买虚拟货币,将上述赃款转化为虚拟货币后提币到上游犯罪分子指定的收币地址,以此实现赃款转移,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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